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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25 13:50 信息来源: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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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闫建波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将调查结论推送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3月6日接到闫建波关于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的书面撤销登记申请后,对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的设立登记涉嫌冒名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2017年9月20日设立登记的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监事闫建波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事实成立,并将调查结果《金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决定书》(金市监认字〔2024〕4号)于2024年4月25日推送我局。

我局认为,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用闫建波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拟撤销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通过公司登记住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拟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金行审撤听告〔2024〕4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济宁优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0537-8752315

联系地址:金乡县金珠路与山阳路交汇处金乡县政务服务中心

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25日